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滕州货运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常识
时间:2013-11-15 09:45 来源:www.tengzhouwuliu.com 作者:滕州货运
  铁路应承担的赔偿责任
  铁路应对承担的货物、包裹、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、缺少、变质、污染或者损坏,滕州货运承担赔偿责任:
  (1)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,按照实际损失赔偿,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制;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,按照实际损失赔偿。
  (2)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,按照实际赔偿,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。
  对保价货物的赔偿
  保价货物的赔偿工作应遵守主动,迅速正确,合理平等的原则,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,要主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。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,自车站接受赔偿书的次日起到填发“保价货物赔偿通知书”时止,款额在3000元以下的,为10天,款额超过3000元未满50000元的为20天,5万元以上的为30天。
  货损、货差有何赔偿
  铁路对货物运输过程发生货物数量上的差错或质量上的损坏,将严格按照有关章程对事故责任调查、处理,如属铁路责任,滕州货运将由铁路按货物是否投保运输险;申报保价运输和末申报以上二项作业等三种不同情况,分别给予赔偿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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